6月25日,由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在武穴市某商场公开开庭审理,现场邀请了部分商户、社区群众旁听庭审。
2024年8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提前踩点的线路窜至武穴市某商场,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商场入口处玻璃敲碎,随后行至商场内某金银饰品店,将门店玻璃门敲碎后进入店内,意图盗取店内金银首饰等饰品,发现柜台内无物品,随即逃离现场。
经查,该店柜台内日常摆放的金银首饰价值约60万元,刘某某毁坏的玻璃物品价值1000余元。
2025年6月,武穴市检察院就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坚持打击犯罪的同时,我们积极对被告人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其认罪悔罪,主动退赔,以最大限度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联合公安机关开展退赔从轻、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教育。
庭审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以及违法犯罪事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宣读证据材料,对其犯罪构成进行严密论证,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盗窃未遂不等于未造成后果,切不可有‘未被当场抓获即可免责’的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破坏规则的行为必受制裁。”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依法发表公诉意见,深刻剖析了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和社会危害性,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
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