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下午,由武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某某、宋某某等八人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蔡某某、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野生陆生野生动物罪一案在武穴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市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自2023年1月起,被告人陶某某以武穴某农贸市场店铺为据点,大量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虎纹蛙、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绿头鸭以及野兔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陶某某将虎纹蛙出售给被告人袁某某,其他野生动物售往餐馆,涉案野生动物价值3万余元。同期,被告人毛某某、宋某某、胡某某等多人相互收购、倒卖虎纹蛙,被告人毛某某经手虎纹蛙280余只,价值达14万余元;被告人宋某某、胡某某等人也在交易中被现场查获虎纹蛙等。被告人吴某某则通过地笼猎捕150余只虎纹蛙售予他人,价值7万5千元。
2024年4月至7月,被告人蔡某某从被告人胡某某、余某某处收购170余斤野生蛇类用于制药酒或食用,价值1万余元;被告人余某某则从某村民处收蛇转售至被告人蔡某某处,形成交易链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宋某某等八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余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宋某某、韦某某等十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胡某某等六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就该案的犯罪事实出示相关证据,并对该案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等发表公诉意见。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围绕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明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和价值等争议焦点,与辩护律师进行充分辩论。
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普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买卖国家级保护动物(包括一级、二级)或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应以案为戒、遵纪守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爱护野生动物,拒绝食用、买卖、交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