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该随意焚烧杂草,酿成了火灾,不仅给光伏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产生了环境污染。我愿意接受处罚,希望能得到谅解和法律的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后悔地说道。
近日,由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在武穴市余川镇某村公开开庭审理,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失火案发地出庭支持公诉。
2022年12月26日,张某某在余川镇自家农田田埂边焚烧杂草,方便来年种庄稼。结果火势蔓延,不慎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堆放在农田附近的光伏发电板烧毁。经武穴市物价服务中心鉴定,被烧毁的光伏发电板价值240余万元。另查明,某保险公司赔付该新能源有限公司200余万元。
庭审现场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就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的犯罪事实出示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过失造成光伏发电板被烧毁,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参与灭火直至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经法庭调查、质证,法院认为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并采纳了检方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
“我虽知道武穴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但是看到其他村民也有焚烧秸秆的情况,便心存侥幸,将法律法规抛之脑后了,结果造成火灾、触犯法律……”被告人张某某坦白道。像张某某这样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不在少数,此次失火案将审判庭搬到群众家门口,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教育村民,增强了村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素养,防患于未“燃”,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检察官提醒:露天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浪费资源,且容易引发火灾和交通事故等,杜绝露天秸秆焚烧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职责义务。近年来多起火灾是由于违规焚烧秸秆、杂草、上坟烧纸等引发的,即便不是故意纵火,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失火的违法行为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刑事处罚。希望广大群众树立防火安全意识,切勿在野外违规用火,给我们的绿水青山抹上“黑”。
法条链接: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