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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诈骗,假冒船主“二进宫”

【字号:    】        时间:2023-08-07      

  案情回顾

  我是货运代理,一个叫杨某的人骗了我一万元定金,现在联系不上他……”2022年9月15日,武穴派出所民警接到一起诈骗案的被害人费某报案。很快,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警方侦查发现,这并非杨某初次诈骗被捕了……

  2010年,19岁的杨某开始跟着家人在长江上跑船。2016年,新婚不久的杨某,为了结束与妻子长期异地的情况,转行与别人合伙买卖石子,谁料生意失败,不仅没有赚钱,反而亏损十几万,并借下高利贷。杨某凭借着多年从事船舶运输的经验,就打起了骗取货主运费的歪主意。2018年4月,张家港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2021年9月,杨某出狱了。出狱不久,杨某因手头紧张起了贪念,再次走上骗取货运费用的犯罪之路。

  杨某知道,船主和货运中介们都是“老江湖”,不会轻易上当。于是,杨某凭借在船上做事时积累的人脉和掌握的货船信息,利用船主和货运中介们的信任,冒充船主或中介承接货运业务,并将诈骗目标锁定在和自己交易过的熟人身上。

  2022年9月3日这天,货运中介费某联系货船准备运输一批货,熟人谢某便向费某推荐了杨某。由于之前同杨某合作过几次,都没出过什么岔子,谢某很快便和杨某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并将从费某处收取的1万元定金转给了自称“船主”的杨某。

  9月8日,到了约定的装货时间,而费某没有等到杨某的船到达。杨某谎称:“船上的船员出事了,在上海抢救,要晚点到武穴。”9月12日,费某再次打电话给杨某要求船靠码头装货。假“船主”杨某只能以“船上人员配员不足,海事不让靠码头”继续搪塞。此后,自知诈骗行为就要败露的杨某,干脆破罐子破摔,选择断联!

  9月15日,无法联系上杨某的费某只能选择报警。与此同时,杨某继续伪装成船主或者货运中介,以类似的手段骗取了李某、鲁某等其余8名被害人货运定金、运费及货款共计224000元。

  2023年2月,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武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武穴市检察院受理后,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被告人杨某前科查询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银行电子回单、船舶进出港记录等全部案件材料。武穴市检察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涉嫌诈骗罪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并责令杨某退赔9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34000元。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杨某的诈骗行为让他再度失去自由,诈骗案件的发生更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利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观念,莫触法律红线,司法机关必将严惩“罪恶之手”。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大额资金交易注意保留证据,谨防熟人作案,以免落入骗子圈套。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0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