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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变抢劫 500元让他获刑10年

【字号:    】        时间:2023-08-04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取之必祸。武穴一近六旬男子李某某在入户盗窃被屋主发现后仍然采取暴力手段继续强行作案,致使屋主受伤。近日,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李某某因身患肺病,2016年至今无业,靠低保度日。2023年3月的一天,李某某在领取低保金时,遇见了熟人周某某。李某某想到自己的低保金用于偿还债务和看病后所剩无几,不够基本生活开支,遂产生了盗窃周某某当日领取的500元低保金的想法。当晚凌晨一时许,李某某来到周某某家中,发现其家中后门未上锁,随后推门而入,家中主人周某某听到动静后将灯打开。为了避免被周某某认出,李某某随即关灯并扼制住周某某,对其脸部进行殴打,并在其上衣口袋翻出500元现金及身份证,然后逃回家里。当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办案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审讯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经过且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赔偿周某某800元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市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提醒,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遵纪守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保持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财富要靠自己辛勤的劳动去创造,人人都要牢记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终是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广大市民要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出门前及睡觉后锁好家中门窗,确保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