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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长江江砂2604吨 “采砂贼”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字号:    】        时间:2023-05-30      

为了牟取暴利,听从他人指挥帮助盗采江砂,造成本地生态环境资源受到破坏,2023年4月,经武穴市人民法院审判,安徽男子黄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案件回顾
 
黄某系某船舶负责人,2021年11月8日,采砂人员(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黄某约定好盗采江砂的时间、地点及价格,于当日晚21时,黄某在明知是盗采江砂的情况下,听从采砂人员指挥,将船移动至长江武穴龚隆洲水域,等待装载盗采江砂。当晚22时,黄某的船舶装载江砂2604吨,价值130200元。案发后,黄某自动投案。涉案江砂已被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没收,黄某因本案被行政处罚5万元。
 
检察官办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犯非法采矿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经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决定,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随着基础建设及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有着建筑业“软黄金”之称的江砂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但江砂禁采范围随着长江生态保护工作的推进逐步扩大,目前长江已经全面禁止采砂。非法采砂不仅危害长江生态安全和水文环境,危害长江航道和江底管线等设施安全,也会危害作业人员自身生命及财产安全。对于非法盗采江砂的行为,司法机关必将予以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