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2月,被告人杨某接到上线电话,让其找人用银行卡进行走账,事后可给卡主高额返点,且杨某可分得一半,杨某见有利可图,遂介绍龚某出售银行卡,龚某在高额收益的引诱下出售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转账操作。经查证,被告人龚某名下银行卡为网络诈骗集团实施犯罪提供结算帮助,共计接收非法资金流198万余元,接收涉诈资金94万余元。杨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龚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0元。
检察官办案
公诉机关审查认定,被告人杨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介绍他人出售银行卡,为网络诈骗集团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龚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为网络诈骗集团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龚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龚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市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这些看似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就为他人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