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以案释法】利用“络漫宝”为犯罪团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获刑!

【字号:    】        时间:2022-07-11      

武穴一男子叶某在国内利用“络漫宝”、GOIP来帮助境外团伙实施诈骗进而牟取利益。近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仍在深圳市龙华区和武穴等地利用“络漫宝”、GOIP设备,为境外诈骗人员提供诈骗通讯线路,实施电话诈骗活动,致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
检察官办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叶某犯罪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市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络漫宝”软件可让手机显示的号码来自国内,使受害人放松警惕,更容易上当受骗。诈骗团伙正利用这一系列功能,通过“广撒网”的方式,冒充银行、公安机关等部门单位,向境内人员拨打追收款项、提高信用额度、冒充客服等电话或发送短信,从而一步步实施诈骗。网络诈骗花样百出,请广大群众在接到不明电话、短信或者链接时,要保持冷静,切勿随意打开链接、切勿听信他人只言“骗”语,在核实好对方身份后再转账、打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