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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私利侵犯他人信息,两名女子终获刑

【字号:    】        时间:2022-03-25      

武穴两名女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将他人手机号码注册各种软件。近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吴某、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件回顾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吴某、田某利用在武穴市某通讯营业厅工作人员的身份,为获取利益,在帮客户办理手机卡的过程中,私自将顾客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到各类微信软件群,供他人用于注册某些购物软件账号。截至案发,二人非法获利25000余元。2021年7月,吴某、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清全部赃款。

检察官办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田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田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市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合法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要恪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守法意识,严禁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企业也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法律素质。同时,广大公民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注重个人信息保护,避免因信息泄露而影响个人生活,导致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损害。一旦发现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应立即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