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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酒驾不思悔改 醉驾上路被判拘役

【字号:    】        时间:2022-03-23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大部分驾驶员的行车习惯,然而有些“老司机”却仍存在侥幸心理,屡次酒驾屡次被查,仍不思悔改。近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蔡某某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3月1号,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一辆小型汽车停在红绿灯路口中间,民警上前多次喊话敲窗户示意驾驶人打开车门,但驾驶人无回应,民警当即破窗将驾驶人叫醒,随后,民警发现驾驶人蔡某身上散发浓烈的酒气。后经武汉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在案发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0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3月7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经调查,蔡某某曾在2016年12月16日、2019年9月26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先后被公安机关分别依法暂扣、吊销驾驶证并处以罚款。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蔡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2次受到行政处罚,再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该案案情简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为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武穴市检察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该案,从“诉”到“判”仅用三天时间。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介绍,2021年以来,武穴市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刑事案件430件,占比74%,通过加速案件流转,推动繁简分流,减少讼累,提高工作效率。

检察官提醒

亲朋好友相聚,把酒言欢,推杯换盏,乃平常之事。但如饮酒无度,又控制不了自己酒后驾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酒后驾车,伤害的不仅是肇事者自身,更会危及他人,给各自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给自己带来终身的悔恨。酒后驾车即便侥幸没有发生事故,也逃脱不了法律追究。美酒与情谊诚可贵,但生命价更高,让我们一起对酒后驾车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