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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双双卖卡 触犯帮信罪被判刑

【字号:    】        时间:2022-03-14      

武穴一对夫妻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仍按照他人安排出售银行卡,用于收取和转移资金。近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胡军、胡春花(化名)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案件回顾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胡军、胡春花明知宋某(另案处理)利用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收取资金,仍按照宋某安排,同意办卡出售。胡军按照宋某安排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办理U盾,开通网上银行卡并绑定新办理的手机卡交给宋某,获利1000元;胡春花按照宋某安排将自己的二张银行卡办理U盾,开通网上银行卡并绑定新办理的手机卡交给宋某,未实际获利。经核实,胡军、胡春花出售的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收取和转移资金。2020年11月8日、11月20日,被告人胡军、胡春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胡军非法获利已退清。

检察官办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军、胡春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出售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军、胡春花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清赃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军、胡春花各以犯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武穴市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这些看似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就为他人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中。希望广大群众能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